
会东最新通知,会东县做好全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发布日期:2021-12-24 15:18[字体:大中小]
东府办〔2021〕6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5〕93号)精神,认真开展全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不断优化,且从州内各县(市)的救助情况来看,仍存在着发展不够平衡、救助标准不够匹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现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及意义
从维护好军政军民团结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保障和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扎实提高全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让全县优抚对象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救助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减去其商业保险报销金额后,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给予医疗补助。
2.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90%,五、六级残疾军人70%。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的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后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住院总费用-全自费费用-报销合计)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救助,按剩余金额实行分段救助。
1.住院费用。医疗救助以住院治疗费用剩余部分为基数,剩余部分在2000元及以下的按60%进行救助;剩余部分在2000元以上至8000元及以下的按70%进行救助;剩余部分在8000元以上的按80%进行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
2.门诊费用。个人门诊费用在500元以上者可以进行救助,原则上每年11月份进行救助,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发票为依据,按个人门诊总费用(多次可累加)减去医保报销费用、再减去500元之后剩余费用的50%进行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
(三)除以上人员外的优抚对象。发生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部分(住院总费用-全自费费用-报销合计)超过30000元及以上者可享受本医疗救助,按第二条第一款住院费用救助标准进行。
(四)办理程序。重点优抚对象出院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或户口簿、退伍证、出院证明、住院发票、门诊发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商业保险报销凭证等复印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申报(救助对象应在医保报销后3个月以内申报)。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会东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个季度末月20日前进行核算,并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会东最新通知,会东县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认真履职,切实为全县广大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督促重点优抚对象按县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参加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将个人缴纳部分按照县税务局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县医疗保障局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补助待遇。
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合作医疗和医疗补助待遇,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各医疗机构在优抚对象就医时,提供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惠民便民服务。
各乡镇(街道)要按政策要求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收集资料信息,查漏补缺,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5〕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会东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
会东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
乡镇(街道)名称:单位:元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优抚对象类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病种名称
住院费用除全自费费用后剩余金额
门诊费用金额
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商业保险报销金额
进入救助金额
救助比例
乡镇(街道)
审查意见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办理人员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意见
按照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给予医疗救助元。
局长签字:(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救助对象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伍证复印件、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商业保险报销凭证。
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存档一份,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份。会东最新通知,会东县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