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东网印发会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会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会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会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中共会东县国有资产工作委员会,作为国有企业各级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县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人事安排等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五条 会东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为会东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会东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县属一级国有企业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履行所属二级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国资局按照县政府授权,对县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批准、制定或参与制定县属一级国有企业章程。
(二)委派县属一级国有独资公司除职工代表外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委派外部董监事代表。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对县属一级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
(六)协调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七)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职责
(一)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对其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接受县国资局及其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统计信息,并按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四)对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主要做好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下列工作:
1.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资总额控制、财务收支及经营业务的统一审核与核算、“三重一大”事项的审核与批复工作。
2.批准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决定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
4.指导和督促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做好债务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维稳信访、环境保护、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人员及薪酬管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内设监事会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含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等,以及由组织任命或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严格按《中共会东县委办公室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东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15号)和《中共会东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会东县县属一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办发〔2018〕38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除职工监事外的其他监事,由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选举产生。
第十条 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为3至5个),核定员工编制总额,县属一级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由县国资局审核确定,二级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由一级企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外,招聘员工应在编制总额内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资局批复,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独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的薪酬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管理。工资总额控制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二)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工资总额控制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用人机制,厉行节约,精简高效,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定岗定员。县属一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内部薪酬分配方案由县国资局审定,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内部薪酬分配方案由所属一级企业审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按《会东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二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所属一级企业负责,考核结果报县国资局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报县国资局备案,并依据考核办法对普通员工实施考核。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负责对所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其所监管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合同等纠纷。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于每年3月前向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报送本企业及其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至少每年应清查盘点两次,做到财产物资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清产核资:
(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四)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处置及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企业资产出租和处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在规定的交易机构或者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严禁自行定价、自行出租和处置。
(二)资产出租。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限超过3年或每年租金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每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由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批。企业应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年度租赁费的20%。企业因招商引资等事项需出租、承租资产,经县委、县政府另行批准的,按批准内容执行。
(三)资产处置。企业处置账面净值5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按程序审批。
(四)对外捐赠。企业单笔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由县人民政府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三)国有资产处置、转让、置换、托管、涉讼。
(四)产权(股权)转让,发行股票、债券,债权转股权。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偿还债务。
(六)收购、接受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第二十二条 经县政府和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专家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准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或产权交易,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需由县政府批准的,由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同一经济行为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交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接。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与实施管理的制度和程序,投资项目调研、中介机构选聘、内部报告流程、投资授权、项目认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风险控制、竣工验收等投资全过程所涉及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对企业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在每月末将企业财务报表报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的一季度末前报送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按程序集体决策后形成方案报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单项主业500万元、非主业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县人民政府批复;单项主业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非主业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按程序批复;单项主业100万元、非主业2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县国资局备案。
(二)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支出需报县政府审批。
(四)项目建设中需要采购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资产负债率超过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规定的水平上擅自投资。
(二)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出资人审查。
(三)就同一项目与其他县属监管国有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未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研究,未对可预知风险提出应对方案。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对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增资超过10%或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现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投资方式。
(六)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而实施决策的投资项目。
(七)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章 重大事项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重大事项目录,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凡企业重大事项,应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无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上报县国资局按程序审批。国有企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核、县政府批准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县政府和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上市。
(三)国有资产转让。
(四)需审核的投、融资计划。
(五)重要资产评估,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六)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七)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
(八)重要人事任免。
(九)其他应当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需备案的投资计划。
(二)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四)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
(五)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
(六)企业重要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企业董事、监事、经营者持有的本企业及其控(参)股企业股份(票)。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八)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国有企业。
第三十四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
(三)企业经营目标。
(四)组建方案(包括经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同意成立企业后,由县国资局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须经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需批复事项由县国资局进行批复:
(一)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场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规模等重大事项变更。
(三)重大投资、重组、收购、发行债券等行为引起权益变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撤销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撤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企业报送撤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提请县政府审定。
(二)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下达同意企业撤销的批复。
(三)企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县国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会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企业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外派董监事会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等,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会东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会东县深化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监事队伍实施方案》《会东县县属国有企业经营决策机制》等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不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省、州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