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通知

会东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通知插图

关于印发会东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会东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会东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会东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会东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东县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会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目的和工作原则

(一)征收目的。

按照会东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完善城区基础设施,改善城区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切实为城镇居民办实事、办好事,打造生态宜居、功能完善的川滇优美小城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城市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1.规划引领,依法征收。

2.程序正当,分步实施。

3.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4.决策民主,结果公开。

二、征收与补偿主体

(一)征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被征收人。公告确定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单位)。

三、征收范围

因棚户区改造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经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具体征收的四至界限以征收建设区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

以房屋征收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按照中介评估、价格单算、互为补差的原则进行征收补偿。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购合法产权房屋)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须提供不因房屋征收导致住房困难的承诺或有关证明;选择产权调换的,须提供被征收人在会东县房管局备案的购房登记证明。

(三)法人单位房屋和个人非住房原则只实行货币补偿。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给予征收奖,办公用房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征收补偿金由征收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

(二)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住建、房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须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七、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二)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四)营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按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房屋性质用途,所在地段等因素评估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补偿。

(五)住房临时过渡补偿。过渡方式采取自行搬迁、自行过渡方式。

1.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给予9.00元/m2·月的补偿;

2.过渡期限及支付方式。

(1)货币补偿。过渡期限3个月,此费用在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一次性发放。

(2)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购合法产权房屋)。过渡期限12个月,此费用在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一次性结算。

八、征收补助和保障政策

(一)搬迁补助。

1.住房搬迁补助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以15元/㎡·次的标准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营业用房搬迁补助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以30元/㎡·次标准计算,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3.法人单位搬迁视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0—30000元搬迁补助。

(二)房屋评估价格补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属国有划拨土地的,评估价格低于3500元/㎡的,按3500元/㎡计算,超过350O元/㎡的按实际评估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属国有出让土地的,评估价格低于3700元/㎡的,按3700元/㎡计算,超过37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格计算。

九、征收奖

(一)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给予5%的奖励。

(二)房屋征收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给予15%的奖励。

签订协议奖和房屋征收奖按以下标准计算:国有划拨土地3500/㎡,国有出让土地3700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超过其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计算。

(三)移交房屋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计算,住房100元/㎡;营业用房300元/㎡。

(四)购置住房奖。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6个月内在会东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给予200/㎡奖励;超出6个月外12个月内在会东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给予150元/㎡奖励。购买二手房和非住房的不享受此奖励。

凡未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一律不给予征收奖。

十、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签订且房屋移交后,征收人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签订且房屋移交后,征收人将补偿金专户存入被征收人账户专款专用。

十一、房屋用途性质认定及处理

(一)房屋产权的性质、面积、使用性质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必须出具土地、房屋来源合法的相关凭证,由相关部门做出认定。

(二)超规划许可建设房屋的处理。己接受处罚并全额缴纳罚金,且在征收公告规定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协议移交房屋的,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除不享受15%的房屋征收奖外,可享受同类性质有证房屋的其他几项奖励和补助;没有缴纳罚金,但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公告规定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协议移交房屋的,可参照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拆除补助标准给予适当奖励;既未缴纳罚金又不配合支持征收工作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用途为非营业性质的,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营业,持有营业执照、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且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坐落位置与实际营业房屋位置相一致的,其补偿、补助、奖励政策按住房标准执行,对其实际的经营行为可按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 m2经营性行为补助。

(四)被征收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的,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共同协商,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从房屋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

(二)如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则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采取现场投票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公证机构现场公正。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

(一)被征收人按照有关征收办法和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合法取得的补偿款,用于重新购买会东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合法产权房屋,成交价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款总额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有关政策征收契税。

上述涉税事宜遇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四、征收纠纷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凉山州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协议签订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协议签订期限内,多次协商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仍未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十五、法律责任

(一)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将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私分、挪用、截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3.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阻挠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

(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唆使被征收人阻挠工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州现行政策法规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东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会东府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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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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