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东门户网,会东县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会东县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暂行办法(试行)》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会东县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全县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确保我县农村客运能“开得通、留得住”,有效调动企业与客运参与者的积极性,激发农村客运内生动力,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提升农村客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川交发〔2019〕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站点是指我县农村乡镇和建制村建设的客运站、候车亭和村级招呼站(牌)。扶持资金应遵循目标明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谁运营谁受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完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对农村客运的管理,促进农村客运有序运行。
第二章扶持范围
第四条农村客运政策扶持范围为: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及农村客运站点。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凡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按照50万元保险费金额70%予以补贴。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清算。
第六条对在县内建制村采取预约、定制、包车方式开通客车客运班线的车辆,按照线路里程长短分别给予每年每车不低于14400元、9600元、4800元的补贴,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第七条农村客运站点应纳入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方便农民群众乘车出行的要求预留建设用地。对投入客运经营的乡(镇)客运站点,在2年内按年度给予每年2万元经营补贴。农村客运站点未按规定进行客运经营,擅自改变主要用途的,不予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客运站点坚决不予扶持。
第四章补贴资金发放管理
第八条农村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和建制村采取预约、定制、包车方式的农村客运经营补贴按年度审核发放。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发改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享受承运人责任险、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补贴、客运站点补贴事项进行审核,确定享受补贴资金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核拨到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及时、据实发放。
第九条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虚报、谎报农村客运补贴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违规资金,严肃处理。
第五章票价核定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汽车运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农村客运班线里程、票价。
第十一条农村客运班线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价,对擅自提价的经营者,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取消其所享受的补贴政策,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状况,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农村道路进行安全评估,具备开通条件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示,明确农村客运线路的起讫地、途径站点、公路里程、等级等。
第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当地路况及客源情况,选择使用适合本县农村客运需求、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应按照公示开通的客运线路,结合当地客源特点和农民出行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配置好农村客运班线、设定客运用车辆。农村客运可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等,实载率达到70%以上的交通运输局可增加运力投放。
第七章市场监管
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农村客运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制定并落实农村客运发展的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职责,加大整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促进农村客运有序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发改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农村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有效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客运场站主枢纽作用和服务功能,大胆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明确客运场站的服务标准、内容和要求,提高农村客运场站服务质量,方便农民群众出行。
第十八条农村客运班线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的,取消经营补贴;对未按批准时间、班次、区域经营、擅自取消运营班次的取消当月经营补贴。
第十九条农村客运运营车辆,统一“农村客运”标识,统一车身颜色,明确经营线路,标明载客人数和监督电话。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强化对农村客运的管理。严把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驾驶员的从业资质关、严把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客运场站的监督管理,落实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标准和客运制度,督促农村客运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查。严格查处农村客运超范围经营、非法运营,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将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划拨到县交通运输局,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公安局应加强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村客运的交通执法,加大农村客运交通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旅客运输及客运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农村客运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法指导协调、督促农村客运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经信局负责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注册、工商管理优惠政策及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票价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应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提高道路安全行车条件,加强辖区内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确保道路畅通。
第二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扎实做好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政策的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客运发展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各类经济实体积极投资经营农村客运,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安全、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班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中国会东,会东县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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