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然而,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不仅无证驾驶,还醉酒驾驶,最终酿成交通事故,把自己送入法网。
不支持的音频/视频格式
请试试刷新
00:00
/
00:00
直播
2024年5月30日凌晨,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西昌泸川路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需要民警前往处理。接到警情后,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抵达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浑身酒气,说话含糊不清,意识模糊,站立不稳,存在酒驾嫌疑。于是,民警当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85mg/100ml。随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血液乙醇成分进行检测。经检测,犯罪嫌疑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还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朋友在西昌泸川路附近喝酒,酒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停车场撞损停放在停车位的车辆后,行驶至泸川路附近时又撞了一辆小型轿车,致使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
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李某负全部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西昌公安交警提醒
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将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甚至是血的教训。拒绝酒驾醉驾,守护生命航线;远离无证驾驶,共筑平安大道。












